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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77545元。 1:被告赔偿原告86154元的3倍赔偿共计258462元。被告因合同欺诈而实际不当获利86154元(被告2019年4月4日才取得交房条件和资格,共违约854天,合同约定违约金1113104元*1.5/万*854天=142588元,减去被告2019年1月24日已先支付56434元事实与理由 2016年5月6日,被告和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履行了按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合同规定被告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实际上被告2019年4月4日才取得交房条件和资格,整整延迟交付2年又4个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赔偿违约金,被告为了减少违约金支付,隐瞒还不具备交房条件的真实情况,于 2017年12月28日电话诱骗原告去办理交房,原告在不知真实情况下于 2018年1月3日和被告办理了交房手续,被告承诺20天内把违约金打到原告还房贷的银行卡上,但被告迟迟没有履行。后经过与被告1年多的交渉及向新闻媒体反映后,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支付了部分违约金(56434元),这与原告所受到的不法侵害相去甚远。根据最高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是否成立

婚姻家庭
2019-05-20 12:42: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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