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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病救助标准 第六条 城乡参保居民(包括:参合农民、参保城镇居民及参保儿童学生)大病救助标准: 1、 0-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2、住院费用超过 3万元的,进入大病救助,其中 3-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85%比例予以报销, 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按 90%比例予以报销,报销封顶线为 30万元。 第七条 城镇参保职工大病救助标准: 1、 0-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2、 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进入大病救助,报销比例为 90%,报销封顶线为 30万元。 第四章 大病救助程序 第八条 大病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无缝隙衔接。 第九条 参合农民和城镇参保居民(含参保儿童学生) 0- 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城镇参保职工 0- 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报销,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程序报销。 第十条 参合农民和城镇参保居民(含参保儿童学生)住院费用 3万元以上部分和城镇参保职工 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实行直通车报销,患者出院时,只需要结算个人自费部分,救助部分由医院和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结算。具体细则由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五章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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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未报的部分,不能申请大病救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未报销的部分,只能是两种费用:一是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的费用,可以申请医保报销;二是超标准的费用,工伤的标准远比医保放的宽,工伤不能报销的超标准费用,应当有工伤职工自理。
工伤与大病不相干,不能申请大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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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所以,企业招用员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持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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