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所在公司进行新三板上市筹备,同时在公司内部员工中动员购买‘内部股’,当时跟随认购了6万元(1.34元每股),并按公司要求于9月30日前打入指定账号。
从2016年4月获准挂牌至今,公司没进行过一次利益分配或股息支付。
2016年以后认购员工陆续离职,少数人按照最低存款利息方式退回股金。
我于2018年2月离职,但多次请求按照平均民间借贷利息(0.01元)计算退回股金,均被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后来干脆以耍赖方式拒绝支付。
咨询目的:以什么方式才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合法利益如何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