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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家里在1968年买了两个人的房屋,分别写的大儿子和二儿子的名字。实际出资人是我的父亲.。共650元其中有大儿子125元。1991年为了改善居住条件父亲拆旧房重建,大儿子不参与新建给父母写了不继承遗产的条据以及妻子的信件。在这种情况下,由其他三个儿子出资新建。父亲在城建局以父亲的名字办理了旧房重建手续,开工后因为大儿子告发又被迫停工6个月,此后城建局又通知建房房屋建成后办理了准建证。以此并于1997年以二儿子的名字办理了土地证。2014年要拆迁,大儿子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土地证,法院以土地证办理有瑕疵撤销二儿子的土地证。现在已经开始拆迁。大儿子要求获得旧土地证上89平方的土地和同等土地的房屋拆迁款,这个要求合理吗?其他出资建房的三个儿子该怎么办?急询

行政纠纷
2019-05-18 12:15: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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