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贷款人2006年5月17日与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159000元,180期,2021年07月17日到期。投诉人于2019年3月到银行申请提前还款,发现银行从2008年1月起,在没有贷款人申请、未经贷款人同意,没有重新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并在贷款人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从2008年1月起,按贷款20年的金额扣除贷款金额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扣除贷款人的贷款金额,此期间农行也一直未尽告知贷款人义务。后来投诉人去人民银行打印个人征信报告清楚显示投诉人贷款年限是15年,剩余基数28期,每期还款金额921元,结余款项(本金余额)71997元。(但剩余期数28*每月还款数921=25788元,并不等于结余款项71997元) 我们经过层层投诉后,银行职员于2019年5月16日告知已为我方冲减了利息,要我方还63151.22才算还清此笔贷款。请问:我们可否起诉银行违约,期间所造成的这十一年少收的金额(从2008.1至今,每个月银行少扣200左右)由银行自行负担,我方只根据(原贷款15年的合同)本应剩余的金额30502.13进行还贷。

债权债务
2019-05-18 10:56:32
暂无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