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男女双方于2017年8月28日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财产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38000元,双方各分一半,为19000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2019年6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19000元给女方。
2.车:夫妻婚后共同所有东风日产骊威车一辆,于2019年9月前变卖后, 具体金额按实际产生后平分。
3.家电:家电为女方婚前财产,男方自愿购买,男方应于2019年6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13000元给女方。
4.其他财产与债务:除以上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与债务,各自承担。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000元给对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构《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_________女方(签名):_________
日期:
解答:存款那里建议改一下,写的不明确,一会儿说名下存款三万多一人一半,一会儿又说双方名下存款保持不变等…离婚后如果对方如实履行,这样最好,如果对方不履行,你依据离婚协议起诉的话,写段就明显有歧义了,建议写的明确具体,规范一些,以减少以后可能出现得风险,还有就是关系给钱地事宜,建议就是直接办理离婚登记时结清,以防后面一方不履行,还需要诉讼途径解决,比较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