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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于10月7日砍伐了41棵自家责任田里的杨树,10,8日,县林业公安接到举报后来检查,测得砍伐了13。5立方树木,随后以涉嫌刑事犯罪,公安局以滥伐林木罪拘留,现取保候审。 事情更早原因是因为一买树人要求以低价格买这些树,自称和县林业局有关系,不卖给他话就让我们倒霉。结果我父母没有同意把树卖给他,而是几天以后卖给了别人。所在以才会致林业局到偏远的乡下查处此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解释》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量木积蓄有关问的答复函》2001。3。21 资料里说明了滥伐林木材积指被告人实际采伐的木材积与其依法可采伐的材积之差;我想请问的就是根据农民房前屋后和责任田里的零星林木可以自行采伐,和司法解释里关于滥伐“数量较大”认定起点是10-20立方,“数量巨大”的起点是50-100立方,以及滥伐量指实采与依法允许采伐之差,我父母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林业部门的行政和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察的行为是否涉及违法行政。谢谢您答复。

刑事行政
2006-10-21 23: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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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