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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因原单位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4年期间未缴纳社保费,2016年12月3日本人迫不得已按单位意思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因要原单位到社保局办理手续新单位才能续交社保),到2017年2月3日才同意本人辞职并承诺补缴社保费,当时给了本人一份承诺书,承诺2017年10月前补缴所欠社保(到现在都没有兑现承诺)。本人于2017年2月到新单位重新参加工作。2019年2月新单位提出和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到失业保险中心办理了失业,领到了失业金。但由于原单位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未缴纳社保,导致本人这4年的失业金不能领取。 2019年2月我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赔偿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因其未缴纳失业金而造成本人少领取失业金的损失共计:5376元。然而该委员会竟然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的理由是2017年是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亦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因此失业金损失不予支持。 我咨询过失业中心:回答是之前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是不管的,只是看最后一次失业是不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就可以领取之前未领部分。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因为原单位2010年是缴纳了失业金的,因此我的失业金是从2010开始计算一直到2019年。但因为中间原单位断缴才造成我未能领取这部分失业金。本来可以领取18个月,现在只能领取14个月。 请问: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样判决合理吗?向法院提出上诉有可能胜诉吗?支持的条款是那些?谢谢!

其它综合
2019-05-18 11:50:0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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