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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6月1号,我租了一辆私家车,交了6千压金,租金2百一天,租用了2天退回车,用了4百元,还剩余5600元,退车签了合同,写明了10天后,退回剩余5600元,但现在快过去一年了,出租车方还是不还钱,每次打电话问要退钱,要不就是不回,回了也就是说没有,现在人都不露面,我现在应该怎样才能要回压金?

合同纠纷
2019-07-19 07:33:4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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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因酒驾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 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付赔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
    5.租车时,应出具担保人合法有效的担保书及有效的担保证件。
    6.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付赔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 %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的,承租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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