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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求本单位员工为劳务派遣工担保是否合理

合同纠纷
2019-05-16 12:37:4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个是不合理的。
  • 1、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数额、缴纳方式等都是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双方都可以承担缴纳事务,一般情况都是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2、法律依据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打击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滥用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名为《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共7章、29条内容,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的待遇差距实际上就是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最大安全事故隐患,从长远发展来看,不利于用工单位的长治久安。
  •   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这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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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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