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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9年3月与夏姓女子登记结婚,2002年3月夫妻参加国土局拍卖购得一旧房,2005年与房开公司达成置换协议,夫妻二人将旧房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开发商住区竣工后给我们一个门面。2006年3月房开公司按协议交付原旧房所在位置处一个门面给我夫妻,2006年9月我起诉离婚,开庭时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与该门面争议过程中均承认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官宣布休庭改期宣判后,一直参加旁听的岳母突然对法官说该门面是她当初出的钱买下的旧房并赠送她女儿,不是我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参加国土局拍卖购买旧房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购买交款单据、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协议等均是我妻子一人名字。 请问,如果她和母亲串通他人,硬说这门面是我岳母出资购买并赠送给我妻子的,我会败诉吗?我需要收集什么新证据预防万一?

婚姻家庭
2006-10-17 15: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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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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