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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怀孕和男朋友订婚了,结果因为吵架不结婚了,孩子也打掉了,男方给了女方6万8,女方应不应该退,孩子也没了,女方自费打掉的,用不用男方为女方的身体赔偿?

婚姻家庭
2019-06-28 07:28:3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身体赔偿不一定
    追问:那男方给女方的6万8订婚钱要退么,不退会怎么样?
  •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会受理;实践中,如果无法定离婚条件,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进行两次诉讼,时间一年半左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离婚条件,但分居时间的举证比较困难。2、3、4、彩礼,婚戒,酒席开销等,如果已经领取结婚证,且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返还;5、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6、并不是法定的赔偿条件。 因为对具体情形并不了解,以上回答仅作参考。
  •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可以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另外,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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