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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5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至2019年3月23日之间一直在一起生活。因为在这期间办了女儿出嫁和给原岳父下葬之事,同时也发现原妻出轨的事实。通过协商一致,原妻为了和他人结合,签署了一份表达净身出户意愿的《离婚后的补充协议》。请问这份后来私下手写的补充协议内容有法律效力吗?我通过法院起诉变更原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可以吗?

民事相关
2019-05-10 18:00:1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离婚协议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最好有明确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七、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时间。
  • 您好,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签订协议的时候有欺诈,胁迫等非自愿的额,可以起诉处理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