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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属于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强制措施或监视居住吗

其它综合
2019-11-24 12:31:1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 根据刑事诉讼发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 1、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4、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5、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6、 结合所说的情况,你朋友在公安机关阶段排除了作为当事人的情形,但是在转检察院公诉阶段,检察院会在审查起诉时从新对你朋友的情形进行核查,这时作为当时在场的人员可能需要协助侦查,同时也会提起公诉,但是只要证明你朋友没有参与,会在审理过程中解除你朋友的监视居住决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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