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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至2018年12月在私企工作十年,入职时说工作满一年给缴纳五险,但是五险是2010年6月才开始缴的,09年8月至10年5月这期间个人缴纳的保险已经从工资里扣除了,这9个月的保险公司没有缴纳,是不是应该公司给补缴上,还有18年12月还在合同期内给我调岗到其他部门,以上两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其它综合
2019-05-31 12:42:1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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