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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女方婚前廊坊有个房子,婚后她卖了,卖了28万,有一半买车了,写的她的名字,一半用于生活日常开销,现在离婚,她提出要归还她的28万,车子是她的,当初买是花了14万,现在她认为车子给她算14万,不行,这事,她说的有理么?她这么说行么?还有就是她婚前的钱,在婚后都花没了,她说花于家庭日常开销了,现在提起离婚,这钱她说要偿还,合理么?还有就是婚后村里分得的补地款和人员分钱的款,这个离婚可以让女方退还么?还是说只能退一半

民事相关
2019-05-07 22: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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