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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跟老板打工,到16年,老板说去成都开分公司,当时说的是在那边办分厂,然后过去后叫我入股5万,然后当时没有说分红什么的,然后在那边帮我付了一套房子的首付9.7万,他自己说的还有其他的团建费茶水费什么的加起来有12万,(2300是三套房的)贷款是我自己贷的自己还,当时房价29万,现在不在他那里做了,我们现在初步达成的协议是他还付我那个5万入股的,然后这两年还贷的,所有的一起19万,19万分四次付,先付5万,然后一个月后再付5万,过户时在付4万,然后我过户给他,但是就是关于买房的时候的那些收据发票,他是想付第一个5万就要把那些票据给他,我们是想他把那些钱付了后再给票据给他,请问如果我现在把票据给他的话,他在违约那么以后走法律程序的话是否会对我不利?

证券投资
2019-05-06 16: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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