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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租户签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1年,从2019年5月1曰开始,至2020年4月30曰止,房租为三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而且约定首期租金付清之曰即为合同生效曰,但租户在4月24日只支付了一个月房租,至5月1曰未能支付其余租金,我就按合同不生效为由,没有交付厂房给租户,且解除了合同,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9-05-05 1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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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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