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 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 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 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