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6年11月4日起诉到A法院立案并申请财产保全,对方与2017年1月3日在B法院起诉立案并申请财产保全。
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日期:2017年1月10日,对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日期:2017年1月9日。
我的财产保全裁定书日期:2017年1月5日,对方的财产保全裁定书日期:2017年1月9日。
我是2016年11月4日起诉到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是2017年1月10日才给我的当事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而对方是2017年1月3日起诉立案并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是2017年1月9日给对方的当事人下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请问:我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拖了两个多月,才给我的当事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造成我申请保全早没有拿到一分钱,对方申请保全晚,却划走了全部款项,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有没有权利追究法院,不及时下发协助通知书的责任?
注、我和对方起诉立案和申请保全的是一个当事人的财产,但不是在一个法院立的案。另外,对方法院已经把双方保全的财产划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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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存在极大的问题的,建议及时去执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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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律师帮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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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