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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下午好,我于18年底出了一起三方交通事故,案情详细如下:当时我在路口通过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从斑马线来到马路对面准备前往公交站坐车。由于看到公交车即将到来,所以没有绕到非机动车道上,而是直接沿着机动车道靠近非机动车道的花坛最边缘由南向北小跑赶去乘坐公交车。而在我进入公交站台前隔离公交车与其他机动社会车辆的白色虚线时,被一辆由南向北无牌无号无证(还是借来的车,借车人信息也有)快速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速为27~31km/h之间,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即属于机动车)从后面直接撞向我。由于其车速过快产生惯性导致我摔倒受伤,受伤胳膊经医院诊断为桡骨骨折,而电动车主则往左侧摔倒,正好被刚进站的公交车右后轮碾压头部,导致当场死亡(公交车经司法鉴定进站时也超速了)。而她撞击我的地点刚好在白色虚线里,这条白色虚线是隔离公交车和其他机动社会车辆的标识,电动车(司法鉴定已属于机动车)更不应该进入,也不会撞到我。而且电动车主在看到公交车进站和准备上车的乘客后,却没有做出任何应急措施(比如刹车、减速和躲避等措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后交警队责任认定为死者同等责任,我和公交车次要责任,我不服,提出行政复议,但被驳回。后于今年3月底死者家属起诉,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应当承担那么多责任,如果承担,应该承担百分之多少,是10%还是20%还是30%呢?谢谢。

交通事故
2019-04-30 13:43:1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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