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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人被骗进了传销。然后她又骗了一个人。最后两个人都出来了。被骗的那个去找他要钱。请问这钱给还是不给?

刑事案件
2020-01-15 08:15:2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尊敬的求助人,您好,根据你咨询的问题,可以报警并且索偿。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 针对被传销的人,需要冷静下来,可以参照以下方法:
      1、只能电话联系的,没有地址的,没有投资的,可以试一下电话手机卫星地位,找到人后将其带回家,被洗脑的,可以找专业反传销人士帮忙劝说。
      2、没有投资千万不能给钱,也可以通知其亲友朋友,不借钱给他,也不过去。切断他的经济和人脉,这样他就不能加入传销,随着时间的迁移,传销组织要的是有价值的人,就会把他踢出来。
      3、投资钱的,加入了传销组织的,可以试着骗回来,比如,家人生病,车祸等等,注:演戏必须真实,不要把传销人当傻子。骗回来后,可以找资料劝说,也可以请专业反传销专家面对面劝说,让其醒悟。
      4、知道传销地点的,家人要尽快联系公安民警,强制性带回。回来后,可以找资料劝说,也可以请专业反传销专家面对面劝说,让其醒悟。
  • 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工商管理机关进行举报。  《禁止传销条例》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   根据2012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反之,不予立案。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由此可知,是否可以报警并不受金钱数额的限制。无论当事人被骗多少钱,都是可以报警的。至于能否被立案,则要视具体情况分析。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案件的立案标准都不一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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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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