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民事诉讼二审败诉后,公安局给她立案了,是诈骗案,请问律师,公安局的可以去法院执行局中止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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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不会主动去法院,如果家属有相关的材料,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中止执行。另外,都已经经过民事了,怎么又会以刑事追究呢,是还有其他很多的人吗。
追问:我朋友以前去公安局报过案,但是没给她立案,现在给她立案了,现在法院执行局开始对她强制执行了,她又去找公安局了,公安局的人说他们去找法院让中止执行呢,我觉得民事已经结案了,现在提去刑事案件是不是可以中止民事执行呢?
解答:你朋友到底是哪方啊,麻烦你说的清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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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2000元。 网络诈骗与普通的诈骗是一样的,只是方式不同而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金额达到2千元即构成立案追诉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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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法院《附带民诉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特别关注: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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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会在判决书中直接判决被告人返还受害人的诈骗财产的。
只有在被告人的犯罪过程中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如交通事故等,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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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的,看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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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