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本人四十七岁 女 患子宫肌瘤 宫颈锥切术后两年半 准备做子宫切除微创手术 在手术准备过程中 医生说肉眼见有血尿 停止手术 后果是手术失败 带尿管21天 三个月后才能做第二次手术 请问医院应该给我怎样的赔偿

医疗纠纷
2019-04-30 05:31:2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申请理疗事故技术鉴定,再起诉要求医疗过错鉴定,根据过错程度要求赔偿
  • 建议带着病历和律师见面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