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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十几年前我和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是有他抚养孩子,可是离完婚后,他又说自己上班,无法带孩子,所以就有我来带孩子,但是离婚协议没有变更。十几年过去了,我已经再婚,想把孩子的户口投靠继父名下(继父是天津户口),可是天津这边要求出具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证明孩子由母亲抚养。可是我们无法证明,像这样情况怎么办?

民事相关
2020-03-17 17:03:46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离婚协议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最好有明确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七、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时间。
  •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财产分割协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 小孩户口跟谁都可以 爸爸是城市当然跟爸爸咯 新生儿办理户口1、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一孩准生证(或二孩准生证);3、孩子出生证明。带以上资料,到夫妻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的户政科,填写有关表格后,就可以了。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新生儿办理户口的时候还会收一定的工本费。还有就是小孩上户口有时间限制,新生儿出生后一年内必须上户。
  • 这要看你们的具体约定和相关证据
  • 你好,可以和你前夫签一个孩子抚养权变更协议,明确表明孩子抚养权归你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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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