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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前的伤害案能重新提起诉讼吗? 2005年3月24日下午4时许,受害人在办公室被闯入的殷××殴打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耳外伤性耳鸣、舌骨骨折。 伤情经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又经平阳县公安局、温州市公安局鉴定并征求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检察院专家意见后,鉴定结果为轻伤。 案件由平阳县公安局立案侦结,2006年2月移送平阳县检察院。平阳县检察院委托温州市检察院法医泮××作出不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2006年3月,案件退回平阳县公安局。2006年10月,平阳县公安局以轻微伤对殷为东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泮××把加害者与受害者属单位同事作为降低伤势等级的理由,从而做出不构成轻伤的结论。这一鉴定没有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且也违反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受害人不予接受,并陆续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殷××为躲避人身伤害案件的责任,通过关系找到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的法医应××牵头做鉴定,应××的鉴定不承认当事人受伤后的住院诊断:舌骨骨折。作出“舌骨未骨折,不构成轻伤”的结论。 受害人为证实医院的诊断及轻伤的鉴定的是否公正,携带资料及CT片到国内知名医院进行复核。各医院都确认舌骨骨折或口腔受伤之事实。根据有关规定,舌骨骨折即可鉴定为轻伤。事实证明,所谓的不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都是虚假鉴定。 2008年12月,受害人又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伤势鉴定,再次确认构成轻伤。 至此,有7家知名医院作出了舌骨骨折的诊断,有4家鉴定机构作出了轻伤的鉴定结论。 2008年12月,受害人以殷为东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不立案通知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完全文不对题。 伤害案已过去14年之久,打人者至今未受到应有惩处,受害人心中伤痕无法抹平。 请问:在依法治国成为常态的今天,还能把伤害案提起诉讼吗?

交通事故
2019-04-25 0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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