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与债务人签了份《保证函》,《保证函》全文:“根据合同编号:民借xxxx--×××××号约定内容,我(姓名)自愿为借款人xx向出资人xxx借款人民币x万元整的借款作担保人,并自愿承担借款本金、利息等相关款项连带偿还责任。如果xx不能按期还款,我自愿偿还全部借款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完)《保证函》中所谓“合同编号:民借xxxx--×××××号”合同是三方合同,但是,该合同正文前只标明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相应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末尾签字处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签名和相应手印。另外,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申请办理的《公证书》里有这样一段话:“经查,上述各方当事人(注: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借款合同》(注:指“民借xxxx--××××x号”合同),各方当事人(注:债权人和债务人)有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注:债权人和债务人)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当事人(注: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略)。借款人(注:债务人)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我仅仅在《保证函》上签名,其它合同上均没有我的个人姓名和相应个人信息,更没有我的签名。请问,“民借xxxx--×××××号”合同上针对“丙方(保证人)”拟订的条款或内容能让我(注:与债务人签《保证函》的人)承担吗?或者说,“民借xxxx--×××××号”合同上针对第三方(“丙方(保证人))拟订的条款或内容对我(注:与债务人签订《保证函》的人)能成立吗?

债权债务
2019-04-25 08:15:0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