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债务人签了份《保证函》,《保证函》内容为:“根据合同编号:民借xxxx--×××××号约定内容,我(姓名)自愿为借款人xx向出资人xxx借款人民币x万元整的借款作担保人,并自愿承担借款本金、利息等相关款项连带偿还责任。如果xx不能按期还款,我自愿偿还全部借款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全文,完)但是,上述民借xxxx--×××××号合同是三方合同,合同抬头处只标明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丙方(保证人)”处是空白;该合同末尾签字处也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签名并手印,“丙方(保证人)”处是空白。另外,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申请办理的《公证书》[抬头处标明了申请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没有丙方(保证人)],有这样一段话:“经查,上述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有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当事人约定:(略,与我无关)。借款人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只有《保证函》上有我的签名,其它东西上均没有我的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也没有我的签字。请问,“民借xxxx--×××××号合同”上针对“丙方(保证人)”的保证条款或相关内容对我能成立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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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面谈律师有些看不明白。
追问:《保证函》没约定保证期限,而对我不成立的巜借款合同》上有一条款是担保期限二年,应认定为哪一个?根据上面提交问题中所述《保证函》能认定《借款合同》(指《保证函》中所说“xxxx--×××××号合同)对我成立吗?
解答:可以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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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