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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月人事才通知写转正报告,第四个月没有交转正报告直接写了离职单。人事说试用期时间过了,必须招到人才能走。没交转正报告算不算还在试用期

合同纠纷
2019-05-20 07:21:4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据您描述,您已经过试用期,应属于正式员工了。判断是试用期还是正式期,关键不在于转正报告的提交或者通过,而在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否经过,过了试用期就属于正式员工。在试用期已过的前提下,转正申请还没交纳或者审批,此时离职,实际上是以算正式员工的身份离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试用期的正式员工辞职,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用赔偿(前提条件就是要证明员工如何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单位没有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那么就是属于违法解除,是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如何赔偿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如员工跟企业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单位就要帮员工购买社保,如不参保员工可以到社保局进行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 劳动合同法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试用期在我国法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可以约定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到三年的,试用期可以约定三个月到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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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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