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请问如果借据开头写了“本人陈某向林某借款叁拾万元,借款期 (空白),月利息2分”,然后落款处为“借款人:陈某”,下一行“2018年7月2日”,再下一行是第三人签名“吴某”但无备注日期。 然后同一张借据上紧随刚内容,又单独另起两行内容“若借款人未能按约支付借款本息,借款人应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然后落款第一行“借款人:夫:陈某”,第二行“妻:吴某”。 背景说明:款项之前已全部打入陈某账户。吴某为陈某同居女友,在陈某公司任职财务,并没有领证,之前和林某也不认识。 请问律师,吴某要如何证明自己只是见证人,不是共同借款人?另外吴某在“妻”后面也签字,有没有什么影响?谢谢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