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17号不做了 18号带班跟我确定是不是不做了 这边工资结算时间是20号 然后我20号去找领导 领导让组长跟我组长谈 组长没有跟我交流然后过几天来找领导领导说我没有工资这个怎么算怎么起诉那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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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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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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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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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间辞职,工资应该依据工作天数据实结算。
公式为:应发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
用人单位应该现金结算劳动者全部工资,不得拖欠。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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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