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1、某培训机构加密课程资料,买了软件转换成未加密MP4课程,自己进行加密后出售
2、培训机构送检视频文件与销售文件,鉴定后有187个视频具有同一性。
3、通过qq共向4人出售此套视频,检查院认定复制品数量共计达935份(187*5)
4、销售为将文件放到网盘,并进行了加密,购买人不能二次传播,且有一定期限,在归案后视频失效,实际销售出去能使用也不超半个月
5、培训机构报名费用5500,归案后赔偿培训机构共十万元
6、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均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审问,检察院提交给法院改为侵犯著作权
问题一、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认定:销售金额大于2万或复制品数量大于500张(份)
此案例复制品数认定应为下列3种哪一种,或有其他解析:
1、份数是5份,销售4份自己留1份
2、未经允许复制发行了培训机构187个视频,复制品数187份
3、一套187个视频,销售4套,自留1套,复制品数935份
问题二、如想按非罪辩护,辩护依据,及非罪的可能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