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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定甲方若想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告之乙方,但现在合同未到期,公司通知乙方,感觉因为乙方个人的家事,影响到了乙方的心情情绪从而影响到乙方的工资效率所以综合考虑留下另一个女生而辞退我,且通知乙方离职的时间是在十天以后,是否违反了甲方未提前30天通知乙方的约定?公司是否需要对乙方进行损失补偿?而且公司说辞退我为由的话,会影响乙方找工作,所以想要以乙方自己提出离职给乙方开离职证明,乙方是否应该听从该意见?

劳动纠纷
2019-04-23 14:55: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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