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在职工作期间手臂受伤伤残鉴定10级,休息了半年,期间单位工资和社保正常发,但没有什么赔偿,还有一个多月合同到期了,单位说不续签合同了,单位找我谈说如果同意现在就解决的话那单位说给申请社保局那边的伤残补助,如果到合同期了在解决就什么都得不到,我想咨询一下单位这种处理合理吗,我应该得到什么赔偿,单位有权利不在和我续签合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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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单位不续签的话,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支付工伤待遇。单位说法是不对的。
追问:那麻烦我可以申请多少赔偿呢,单位的赔偿和社保局的伤残补助赔偿是一回事吗?休养没上班的这半年的工资单位说就是对我的经济赔偿了,这种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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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涉及的情形较多,以工伤保险为例,补缴工伤保险该有的事项:
1、填报《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补缴期间的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补缴期间的职工原始工资表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补缴期间含工资发放情况的原始会计凭证(装订成册)。
需要补缴的费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滞纳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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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向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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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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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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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