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年煤矿征用集体土地,给予一定补偿,80年倒闭,煤矿当时征用土地占村民组一半以上,我村民组划归为煤矿大队,煤矿倒闭后,我村民组并入其他大队,该土地闲置5年后,监狱无偿占用该地,于05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08年,监狱撤销,17年此地被拍卖,50年时间,人口急剧增加,村民欲要回该地,是否可行。煤矿倒闭后,原煤矿用地有一部分村民在使用,国家06年也发放了林业权属证,我们要求国土部门公开土地的归属等相关信息,国土部门回复没有制作,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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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起诉进行,要求依法确权!
追问:我们咨询了几家省内的律所,都不敢接。而且说69年征用即等于征收,还有90年以前的政府行为是不可以提出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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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