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生育津贴的问题,我是2019年1月开始休产假158天,期间每月工资正常发放,我的生育津贴今天发了7000多,单位人力是这样算的:工资系统的数据显示,2018年1-12月你的工资应发数据合计是126620.08元,126620.08÷12(月)÷21.75(国家规定月工作天数)=485.13(保留两位小数)
医保给的你享受生育津贴假期天数是113天
医保转来生育津贴是62170.82元
所以最后返还数额为62170.82-485.13×113=7351.13,我是按照医保生育津贴规定算的126620.08/365=346.90
346.9*113=39199.70
62170.82-39199.70=22971.12,我跟单位算的不一样,请问我到底应该发多少生育津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