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民间借贷案件,被执行人在借钱后,将自己的钱25万存入女儿的名下(是用存现金的方式存的),但当时他女儿是大二的学生,并没收入。用这笔钱的其中16万做为首付,用其女儿的名字买了一个150平的商品房(总房款51万),并用自己经营的洗车行为其女儿开具的收入证明,贷款35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小区商品房),现在被执行人一家四口在此房子中居住(已经装修,不是毛坯居住),请问一下被申请人这种行为是不是转移财产的行为,执行人有没有权力对此套房子申请评估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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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具体事宜与律师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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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申请的。
追问:我要求对此房子进行评估并拍卖,但法官说人家是以现金的形式存的,并不是被执行人直接划款的,所以证据不足,肯请律师帮我提供一下法律依据,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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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