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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现在还在公司上班,因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我在3月1日申请的劳动仲裁,在4月2日仲裁庭开庭,我当庭口头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且支付我经济补偿,但是现在仲裁也没有判决,公司这边也不给我办理交接手续,请问 1、我现在可以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用EMS给公司发“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5月1日以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且给我办理交接手续,这样可行吗? 2、在仲裁没有结案的情况下,可以发这个“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么? 3、“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写的5月1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那我5月2日以后还需要去上班么? 谢谢!

其它综合
2019-05-17 10:05: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一年内可以因为劳动争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仲裁,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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