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现在还在公司上班,因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我在3月1日申请的劳动仲裁,在4月2日仲裁庭开庭,我当庭口头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且支付我经济补偿,但是现在仲裁也没有判决,公司这边也不给我办理交接手续,请问
1、我现在可以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用EMS给公司发“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5月1日以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且给我办理交接手续,这样可行吗?
2、在仲裁没有结案的情况下,可以发这个“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么?
3、“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写的5月1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那我5月2日以后还需要去上班么?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