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下劳资纠纷事宜,烦请您能回复[握手]我司有一单劳动人事仲裁案,在仲裁委员会我们签了调解书:
1、在3月31日前付清补偿费用3000元
2、在3月31日前办理在职试用期两个月的社保
因社保局相关规定要到7月才能完成,所以我们在3月31前将补偿费用3000元预留1000元作为对方7月的社保补交个人费用,其余2000元准时打给了对方,现对方要求强制执行这1000元,这样合理吗?因为社保局的相关规定而不是我们不愿意及时处理,如果我给了对方,到时补交对方不愿出个人部分又如何处理呢[难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