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张三 、李四、麻五 三户联保在信用社贷款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麻五作为担保人签的字。2016年其中麻五与A、D两户又进行三户联保进行贷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时麻五作为借款人进行签字又作为担保人为A、D两户进行了担保,但是在麻五不知情况下麻五的担保人变成了张三和李四,麻五的担保人应该是A和D两户才对,张三和李四是2014年作为担保人签的字,同时麻五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日期应该是2016年,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就被写成了2014年。那麻五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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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追问:张三和李四的担保是无效的,这个合同和张三李四没有关系是吧,但麻五的这个借款是有效的,请问律师
那信用社认为跟担保人张三 李四有关系
那担保人应该怎么解决这件事情啊,
解答:您好,如果信用社现在起诉你们了,你们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因为这种情况可能信用社的信贷员存在违规操作问题。详细的可以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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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存两个合同关系: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2. 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
二. 担保合同是对已成立的借款合同的担保,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
三. 综上: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借款人自己提供担保的, 由借款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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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合同纠纷中,依据《担保法》第I,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因该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保证合同纠纷。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签订一个保证合同。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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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借款,对方不能还款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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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