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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底,被告公司当时的法人即实际控制人在原告的往来款确认书上盖公司章,证明公司9月至10月从原告那里提100多吨货,欠130万,没有约定还款日期。2014年11月被告原法人实际控制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完全退出被告公司。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30万货款。经被告查证,2014年9月至10月,原告发货单上的购货单位和提货单位都是当时原告法人的另一家公司,并不是原告,而且2015年12月份原告将该批货物对应的发票也开给了那家公司。被告已经向法庭提供了当时的发货单原件和发票原件,提出没收到过往来款确认书上所说的货物,不应该由被告承担债务,原告指出发货单和发票不是往来款确认书上所对应的,但又提供不出相对应的发货单和发票。请问被告可以凭这两样证据证明没收过货,不承担债务吗?如果不行,需要怎么做才能不用承担债务?谢谢!

公司专长
2019-04-14 22:02: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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