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在对方喝了酒谩骂挑衅并先动手打人的情况下,我朋友把对方三根肋骨打折。事发后我朋友想跟人家私下协商解决,可人家不同意,双方都是公职人员。就这种情况,如果上法庭,审判结果会是怎样?该如何避免负刑事责任?

其它综合
2019-11-01 22:20:4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是否做了伤情鉴定呢,
    追问:您好,我们了解过,他家里人找法医咨询过,但目前没有做伤情鉴定。法医告诉他这算轻伤。还有个情况就是事发现场刚好在摄像头的盲区,没有拍到当时的现场,所以现在大家都说不清。我想向您咨询,就目前情形,如果私下调解不了,法院最大的可能会做出何种判决?最后麻烦问下,您的详细咨询怎么收费,我们做最坏打算,准备提前请律师了,讨扰您了!
  •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络,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  (1)贪污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还应注意贪污数额与罪轻罪重的联系。  (2)受贿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行为。本罪关于数额的计算与贪污罪相同,此外还应注意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二者都应以受贿罪论处。  (3)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  (4)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罪名,这里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1],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我国采用了四分法:
      1、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 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   不论谁先动手,打架致人轻伤,就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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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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