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份,未婚状态下给开发商交的30%首付款,因为房管局系统的问题,一直到2018年11月份才备案,备案后开发商将购房合同提交银行按揭,因我的收入不够偿还每月贷款,按揭不通过。这种情况法律支持退款吗?法律对退款时长有没有规定呢?现在开发商要求我们另找一家银行做按揭(另一家银行贷款审核相对松一点),但是我的婚姻状态在2018年12月份已经是已婚,且丈夫名下已有房产,首付款比例就不是30%了,而我们又没有更多的钱交更高比例的首付,这种情况下,法律支持退款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