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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会计师事务所在2005年8月为某公司出具了不实的600万元设立时的验资报告,2014年3月至2017年7月某公司与某企业发生购销业务,结欠某企业货款500多万,现某企业起诉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500多万,违约利息100多万,某企业资不抵债,某企业同时起诉为某公司出具不实验资报告的事务所负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法释(2007)12号文,某公司是事务所的利害关系人吗?事务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请资深律师提出宝贵见解,谢谢律师们。

其它综合
2019-04-27 12:31:36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出具验资报告不实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 如果真的如你所说,需要承担的
  • 您好,现在某企业应当是利害关系人吧。
  • 你好,可以维权的
  • 根据过错按比例承担责任。
  • 您好,验资不符合的金额有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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