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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带着孩子一年不给我正常看孩子了,离婚协议上说好一周我可以看一次孩子,一个月有4次,现在一年只给我看了4次,我想问我能起诉她吗?立案庭说这个只能找执行局,我在执行局已经等了一年了,可执行局也说他们只能通知和警告对方,多的也做不了,不过可以去告她的,说是有法条可循的。去了立案庭又不让告,说是没法条可循,我很困惑,到底我该如何才能早日与孩子相见。如果要有法条可循,请求告诉我具体的法条及内容。谢谢!

民事相关
2019-04-14 15:03:39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执行庭和立案庭的说法都是错误的。首先对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除警告外,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不是警告无效后就束手无策。立案庭的说法涉嫌渎职。
    另外,探望权纠纷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参照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少民初字第94号判决,就是法院受理探望权纠纷并作出判决的例子。
    两条路应该都能走通才对,建议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法院的不合理说法不应该妥协
  • 只能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除非你们是判决离婚的,才能直接申请执行
  • 可以起诉对方,承担协助探视的义务的。
  • 还是跟执行法官好好沟通。。
  • 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就夫妻双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的探视权问题进行协商,不能斜疝解决的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 可以起诉至法院,探视权纠纷
  •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效力,探望孩子。
  • 你好,和执行法官联系下,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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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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