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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据被告的亲笔借条13万元,起诉于法院,称借给被告13万为本金利息另计。实际本金4.5万,余款8.5万为月息6分及合法利息之合,被告用什么证据才能辩清事实?

其它综合
2019-04-16 19: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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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款即是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所在。 人民法院判决后,欠债人仍不偿还借款,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进行执行,甚至可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其处罚:
      1、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4、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5、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也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7、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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