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但是特殊情况下,子女也可以由父亲抚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起亚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母方品德有缺陷不利于抚养子女,或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以子女利益的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经济条件、坚挺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判决。对于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事件量表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赌博、酗酒或者有第三者介入等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3)对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考虑其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