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辞退员工应如何赔偿 本人还在哺乳期内,在公司3.5年,合同是19年11月份到期,公司因为业务发展,要搬到另外一个城市去,已没有办法履行合同,请问我应该得到哪些赔偿?是N呢还是应该得到2N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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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协商解除就是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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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补偿,具体可以加我weixin咨询十五年法律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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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外省市那么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也就是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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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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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随迁的话,按N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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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辞退哺乳期员工要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是怎么算的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哺乳期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又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赔偿金,标准一般为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二倍。 具体还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哺乳期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赔偿金,标准一般为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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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和相关证据
追问:根据江苏省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辞退员工是属于违法的,那请问因为公司搬迁地方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约的,是算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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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公司在哺乳假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辞退员工,可以获得2n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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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