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到单位去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而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实习生和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单位没有义务给实习生发工资。但是,因为实习生毕竟为单位服务,一些单位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但这不能看做“工资”,充其量只是一种生活的补助或补贴。2004年北京就出台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对学生实习及实习报酬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且报酬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按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