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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方先挑起事端。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先动手引起了互殴行为。对方被我咬伤拇指缝三针,脸上指甲抓破三处条皮肤破损。鉴定为轻微伤。而我也是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拇指肿痛青紫,指甲撕裂分离。鉴定为轻微伤。对方以我先动手为由要我赔偿三千元。合理吗?我需要赔偿吗?这种情况怎样处理最合理。

民事相关
2019-04-03 11: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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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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